紫光集團有限公司訴杭州紫光節能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原告紫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杭州紫光節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對紫光集團公司所享有的“紫光”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包括:1.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2.銷毀侵權商品、包裝及宣傳材料;二、判令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號的企業名稱,并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三、判令杭州紫光公司在《消費者日報》就侵害紫光集團公司馳名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連續15天刊登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查確定),以消除對紫光集團公司的不利影響;四、判令杭州紫光公司賠償紫光集團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律師費、公證費、調查費等合理支出計35萬元,以上合計33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杭州紫光公司亦提交了在先商標行政案件及訴訟案件中未對權利商標給予馳名商標保護證據材料,但馳名商標的認定為個案審查原則,在先案件的認定結論是否具有參考意義應與具體案件情形相結合綜合進行考量。本案中,紫光集團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紫光掃描儀商品銷量行業排名、業務收入、經銷范圍、廣告投入、宣傳報道以及所獲榮譽等的持續時間、程度和范圍,足以證明在被訴行為發生前權利商標在“數據處理設備(掃描儀)”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達到馳名狀態。本案馳名商標專用權被侵權是明顯的。
一審判決:一、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標示有“紫光”或與之近似標識的“空氣能熱水器”商品;二、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號的企業名稱,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辦理變更企業名稱申請,其新啟用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與“紫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內容;三、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消費者日報》連續十五日突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杭州紫光公司負擔;四、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紫光集團公司經濟損失一百五十萬元及合理費用十萬元,兩項共計160萬元等。
杭州紫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紫光集團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最近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